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并决定自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适用于2018年秋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办法》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适用范围、评分项目和标准、档案材料登记管理、审档评分、责任追究等内容,更加强调退役士兵安置待遇与服役表现相匹配,更加聚焦士兵备战打仗和贡献奉献,对于深入推进公正公平公开“阳光安置”,引导现役士兵安心服役和建功军营,服务改革强军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办法》指出,将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量化评分是指,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办法》在重申原来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基础上,专门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4类退役士官作出详细界定。对于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以体现对他们突出贡献的褒扬和优待。
《办法》明确,量化评分包括对服役年限、奖励和表彰、残疾等级、其他情况的计分以及对处分、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减分。按照全军性表彰附加待遇一致性原则,将原来仅对士官优秀人才奖计分调整为对所有全军性表彰计分,并细化为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和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两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高平时个人三等功分值;新增战时嘉奖计分;统一作战计分标准并予提高;增加驻海外基地服役计分;调整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计分,明确在西藏地区、海岛服役的计分和标准。根据全面从严治党、治军要求,补充违反党纪和违规抽取减分材料减分内容,调整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扣分标准。
《办法》要求,军地双方要严格档案管理,公开公平审档评分。影响评分的档案材料出现疏漏、错误的,军地相关部门应当共同核实、及时补充修正。各类影响评分的补充材料,在安置地相关部门组织公示前移交核实的,应当予以补充评分。《办法》统一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式样,明确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和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填写并审核,由退役时所在部队和安置地相关部门分别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由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退役士兵本人对分数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公示的单位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本人无异议。
《办法》强调,要加强责任追究。对退役士兵评分及相应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部队相应权限部门上报,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委兵员管理部门汇总情况后,进行通报并按照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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