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在线新闻 疫情期间,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公安局将严厉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环球在线新闻    来源:云南警方发布文山州麻栗坡县公安局    时间:2020-02-01 09:47:46
报道:杨成林 彭建清 刁燕燕 夏万举 方之舟 特约记者杨程西南报道

 环球新闻报道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疫情防治工作大局,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全面落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麻栗坡县公安局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及其留置观察点是对抗肺炎疫情、挽救群众生命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随意殴打、伤害医务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以殴打、伤害他人从重处罚,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以公然侮辱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随意滋扰医疗机构等寻衅滋事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给予处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如有违反,公安机关将通报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给予处罚。

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的,达到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处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接受检疫、阻碍医疗及疾控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给予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互联网、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群等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告场所秩序给予处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向他人吐口水,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因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犯刑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偷越国(边)境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以下情形的:(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和以下情形:(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五)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境管理、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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